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延政发〔2021〕19号)规定的比例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三、我区共划分为四个区片,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我区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四、本比例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已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齐差额的,参照本比例执行。五、本比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延政发〔2021〕1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